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农牧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引导农牧民发展多种经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保护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