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