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撒拉族公民应当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