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