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