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由统一审议机构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的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