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