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