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