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后,应当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