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