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