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