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