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强行收回未到期的承包项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