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采取转包、入股、出租方式进行承包标的流转的,原承包方不放弃经营权,应当和发包方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承包标的流转的,原承包方放弃承包经营权,应当办理转让、互换过户手续。转让的,由受让方和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互换的,由换后承包方和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