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对其承包标的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

承包标的的流转,应当签订流转合同,报乡农业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