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实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