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在本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