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公安、交通、铁路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的污染。鼓励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燃料,在国家规定期限之日起,停止使用含铅汽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