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州(地、市)、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建立科协组织,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科协组织。农村、牧区根据农牧民自愿结合的原则,建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