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工会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