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对工会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答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