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全区邮电通信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

地(市)、县(市)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经营管理工作,经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