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邮电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涉及违反税收、工商、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撤销批准文件的单位,应负责对其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