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邮电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涉及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