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保守公民的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