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议案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暂不付表决。提请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被任命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任职发言。任职发言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