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