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若干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可以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