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经济发展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享受国家加大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力度的照顾。

自治县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