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