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而未能发言的或要求书面发言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印发大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