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