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