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