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