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能源、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