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能源、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