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未明确标识所适应燃气种类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安装、供气、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