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创办中小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或者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