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

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