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