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