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

(四)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

(五)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