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下列区域(不含第五条规定的禁放区域或场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城区;(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