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