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