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将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二)承包方确属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三)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