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农业或者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土地承包合同和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