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九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责任书。用水单位拒不签订计划用水责任书的,其用水指标按同行业平均用水定额核定。用水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