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不采取措施整治不合理用水,或者应修建装配中水、节水设施而未修建装配,应实行循环用水而未实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资格,限制其用水量;造成用水浪费的,可以按测算漏水量征收3至5倍的加价水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